住建部发力资质动态监管,多家企业资质被取消!
发布时间: 2015-10-31   文章来源: 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10月9日颁布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核查”作为资质管理的重点工作,也将进入新常态。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建市行撤字[2015]43号、建市行撤字[2015]44号、建市行撤字[2015]45号、建市行撤字[2015]46号”,撤销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为何取消?究其原因在住建部动态核查中发现以上单位都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施工处处长逄宗展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就建筑市场监管问题再次强调: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要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所以监管部门不再一味追求事前审批,而是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撤销文件:


建市行撤字[2015]43号

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5年9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43号),并于2015年9月29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7日


建市行撤字[2015]44号

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5年9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44号),并于2015年9月29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7日


建市行撤字[2015]45号

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5年9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45号),并于2015年9月21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7日


建市行撤字[2015]46号

安徽龙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5年9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46号),并于2015年9月21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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