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要求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0-08-17   文章来源: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所在单位凭密码锁进入“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网,)形成电子信息(注意填写继续教育情况)上报省级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在省注册中心网“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省网)中申报,打印“监理工程师材料受理凭单”与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用户名和密码默认为申请人第一次取得的注册证书编号。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见附件1);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上学习的)。
    三、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所有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企业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申请延续注册之前2个月提出。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延续注册时有效。
    四、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
有关继续教育学时的说明,申报延续注册时,须提供96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注册二个专业的,选修课每个24学时;若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为48学时;若已注册两个专业,欲放弃其中一个专业的,则另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为48学时,在继续教育手册上填写)。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继续教育的,上交选修课作业后,凭有效的继续教育手册到考试教育科补办有关选修课学时记录后方可上报申请材料;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参加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确认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申报,各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可查询。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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