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我的工作时间是从2005年6月16日到2008年4月30日) 1.我现在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不再和我续约,我在那工作已经快三年了已经签过两次合同了,是否应该支付我
赔偿金? 2.单位单方面让我从二月份开始休假是否应该支付我的工资? 3.我们以前都是一个星期休息一天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们加班费用? 4.保险的期限应该是什么时候是应该在试工期以后才开始上吗,公积金是规定必须上吗?
答:1、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仍要支付补偿金,但仅适用2008年1月1日以后履行的合同期间。这样的话,你仅能就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期间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也就是半个月的工资。
2、我不知道单位让你休什么假,以及你们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单位应当支付你休假期间的工资。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你可以根据以上的规定,计算你在合同期间的加班时间,然后要求支付你的加班工资。但首先你要找到加班的相应证据,否则维权是很难实现的。
4、单位给员工上保险的期间应从试用期开始起算,而不是在试用期过后才给员工上保险。另外,公积金是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