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设计企业设计资质中对于结构师数量的要求,一些设计类企业寻找一些结构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结构师挂靠。
为了满足设计企业设计资质中对于结构师数量的要求,一些设计类企业寻找一些结构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结构师挂靠。
所谓结构师挂靠一般是指:
设计业——某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设计任务并向该资质设计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这是普通的设计行业的挂靠
而具体到结构师挂靠,则是设计行业,为了满足设计企业设计资质中对于结构师数量的要求,一些设计企业寻找一些结构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结构师挂靠。
结构师挂靠分为个人和设计企业,个人为结构师挂靠者,企业为结构师挂靠单位。
产生结构师挂靠的原因,主要是设计业大的背景决定的,一般的设计公司的负责人往往因为时间和经历的原因,考不上结构师证,大多数年轻人,由于具有一定的学历,很容易通过结构师考试;这就造成了中国设计业一种很奇怪的现象,有结构师证的人,人年轻,经验不够丰富,实际担当项目经理的能力不足。
而一些设计公司的中高层设计经验丰富,但往往由于年纪偏大,学历不高,导致在其位却无其证的现象,这种现象最主要是由于学历与能力脱节所致,同时也是设计行业用人唯亲而不是用人唯贤所致。
文章来源:挂证网
结构师挂靠的形式是“秘密挂靠”。“秘密挂靠”是指结构师挂靠者与结构师挂靠单位秘密签有协议,结构师挂靠单位向结构师交纳管理费,结构师挂靠?单位以结构师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结构师挂靠分为挂证不挂章,和挂证又挂章两种,前者仅用于资质,后者用于工程。
一般结构师都是委托信息咨询公司代理办理结构师挂靠,此类信息咨询公司在山东,北京,上海等发展的比较好。
设计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设计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设计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设计设计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设计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设计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设计人借用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设计
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
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设计人借用有资质的设计设计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设计人借用有资质的设计设计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设计合同,则该设计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