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住房保障草案
发布时间: 2010-11-09   文章来源: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获悉,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多名代表提出集中反映房地产行业问题的议案,对此,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系列法律修订工作。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质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其中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农村住房保障将有制度

>>住房保障

【代表议案】193名代表提出议案,我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屋质量

【代表议案】30名代表提出,为保护公民房屋质量和房屋财产安全,建议制定房屋质量法,明确制定房屋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房屋质量风险基金,明确对开发商和建筑承包商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对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行政问责等。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

教育配套责任立法明确

>>住宅配套

【代表议案】36名代表提出,目前新建住宅小区在教育配套设施上存在责任主体缺失、政府与开发商相互推诿等问题,建议制定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资金来源、责任主体,明确配套学校应当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规定。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关于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责任主体等问题,正在拟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了规定,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该部将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同时加强与国土、规划、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解决议案中所提到的问题。

拟进一步明确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

【代表议案】31名代表提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建议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明确由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全监督机制,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等。

【部门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实存在多头管理、追缴使用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难度大等问题,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该条例制定已经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成立专门的修法小组,拟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等。

■审议报告

“反家暴”暂不单独立法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件。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透露,包括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38件议案提出的18项立法因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考虑单独立法或修改法律。

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27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建议尽快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公安部和全国妇联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领域的严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受害人权益,而且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现有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系统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已经具备了进行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对此,内司委认为,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做了原则和具体的规定,很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应当立足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行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预防和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对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内司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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